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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pu1314     2017-08-14 16:43:25     浏览:4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pu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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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思路顺了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权利二元、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和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改革目标是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设计,新一轮“土改”将包括六大方面,其中第一项即为提供平等保护土地产权的制度基础设施,实施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现有土地权属基础上,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还有极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各地“试水”新土改的方案。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对土地改革的积极性更为明显。可以确定的是,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大方向之下,手中握有土地资源的长袖善舞者必定能执改革之牛耳。

    2、方向对了

    “三权”抵押,事关农民的金融获取权。最该考虑的并非是否应给农民抵押自由以赋予其金融获取权,而是在赋予农民抵押自由的同时,如何减少负面效应,保护农民利益。必须承认,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是要处理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役性问题。其次,是如何在允许抵押流转的同时,确保农民有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再次,是对出现所谓地主的担心,这大可不必,中国历史上的地主获取大量土地的手段,并非市场上的自由交易,而是权力荫庇下的巧-取-豪-夺。最后,也有人担心允许抵押,会导致农地保护无法实现。事实上,只要坚持用途的管控,无论如何抵押、流转,土地依然是农地。

    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如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3、目标有了

    (1)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是把全国的公民分成两类,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实行不平等的政策。这个思想来源于苏联。苏联在城市实行全民所有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主体。在农村、在集体农庄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农庄未来也要过渡、转变为全民所有制。长期实行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结果,严重压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致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农村落后,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只有从户籍制度、土地所有制和财政体制上进行改革,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才能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从根本上破除了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农业才有望实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农村才有望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美丽和-谐乡村,农民才有望成为现代农业的经营者,成为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

    (2)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要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二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三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四是推进“城乡一体化格局”下的农民公共-产品权益的界定、规定与逐步加快实施,维护农民享有公共-产品的权益。通过实施“三自我(管理、教育、服务)”、“四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制度,治理农村、发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维护农民的“民-主权益”。

    4、措施全了

    三中全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有两点不能误读误解:第一,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盖房子,也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圈地。第二,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它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无论是承包地的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还是住房财产权的流转,都要先搞试点,而且试点是要报批的。另外,还有三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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